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供水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
第三章 供水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四章 供水经营与用水管理
第五章 供水设施维护与管理
第六章 用户权益保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城乡供水统筹发展,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供水活动和使用城乡供水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供水,包括城镇供水和农村集中供水。
第三条 城乡供水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公用事业,是政府应当提供和保障的公共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城乡供水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发展城乡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推动实施区域集中供水,加强水源保护、城乡供水设施和检测能力建设。
第四条 城乡供水应当遵循安全卫生、节约用水、统筹兼顾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推进区域联网和城乡统筹供水。
城镇供水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供水水质,推进供水设施更新改造,提升保障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城镇向周边农村延伸供水管网,推动...